发布人:张文 发布时间:2020-09-01 点击数:6161
镇建价[2020]12号
关于明确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施工
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及投标报价时,基本费及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足额计列,标化工地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计列,不得随意降低计价标准。
2、《公告》公布之后发布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按《公告》的要求执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办理相关费用的核定事项。
3、停止执行《关于办理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镇建价[2015]6号。对于《公告》公布之前发布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本费及2018年6月27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所对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均按相关规定计取,标化增加费按获得的标化工地等级结合合同约定计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出具相关费率测定表。
4、发承包双方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内容,并应载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创建要求。除合同有约定外,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获得的标化工地等级计取相关奖励费用。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辖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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